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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682 條
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,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。
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,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
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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