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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653 條
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,其最後之運送人,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 費及其他費用,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、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 所定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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