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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637 條
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,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 之責任者外,對於運送物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,應連帶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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