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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89 條
稱寄託者,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,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。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,不得請求報酬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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