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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86 條
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,不能賣出,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,如委託 人不於相當期間,取回或處分其物時,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,行使其權 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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