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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84 條
委託出賣之物,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,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,行 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,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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