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5243417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570 條
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契約當事人
雙方平均負擔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