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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26 條
重製完畢之出版物,於發行前,因不可抗力,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,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,就滅失之出版物,補行出版,對於出版權授與人,無須 補給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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