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5610426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504 條
工作遲延後,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,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,不
負責任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