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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487-1 條
受僱人服勞務,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受損害者,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。 前項損害之發生,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,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,有求 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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