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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453 條
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,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,得終止契約者
,其終止契約,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,先期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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