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5004401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451 條
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
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