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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40 條
清算人之職務如左: 一、了結現務。 二、收取債權,清償債務。 三、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。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,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,視為存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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