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5000900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366 條
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,如出賣人故意
不告知其瑕疵,其特約為無效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