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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346 條
價金雖未具體約定,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,視為定有價金。
價金約定依市價者,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
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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