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2355933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45 條
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
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