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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265 條
當事人之一方,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,如他方之財產,於訂約後顯形減少
,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,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,得拒絕自
己之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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