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5610293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261 條
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,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
條之規定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