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4986041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215 條
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,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