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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183 條
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以其所受者,無償讓與第三人,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
義務者,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,負返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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