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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181 條
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,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,並應返還。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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