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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175 條
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、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,而為事務之管理者
,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,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,不負賠償之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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