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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1212 條
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,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,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;無遺囑執行人者,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、債權 人、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。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,亦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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