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5611110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1123 條
家置家長。
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
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