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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1083 條
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,回復其
本姓,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
利,不受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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