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4978623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1079 條
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
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