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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 6 條
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,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 定者,應適用該其他法律。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律者,適用中華民國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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