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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20 條
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,其成立及效力,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
律。
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,依關係
最切之法律。
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,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
行為時之住所地法,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。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
,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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