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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96 條
訊問被告,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;如有辯明,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
述;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,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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