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因過失,遲誤上訴、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,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、受命法官、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,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 內,得聲請回復原狀。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,代理人之過失,視為本人之過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