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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67 條
非因過失,遲誤上訴、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,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
、受命法官、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,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
內,得聲請回復原狀。
許用代理人之案件,代理人之過失,視為本人之過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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