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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66 條
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,其住、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
,計算該期間時,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。
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,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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