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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5 條
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,船艦本籍地、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,亦有管轄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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