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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487 條
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 前項請求之範圍,依民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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