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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)
第 456 條
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,於確定後執行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限
。
前項情形,檢察官於必要時,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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