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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)
第 455-7 條
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,被告或其代理人、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,不
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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