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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43-1 條
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之規定,於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
行詢問、搜索、扣押時,準用之。
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,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。但因情況急
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,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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