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,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 人為之。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,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 限。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,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 自訴之人,為前項之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