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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427 條
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,得由下列各人為之:
一、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。
二、受判決人。
三、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。
四、受判決人已死亡者,其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
   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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