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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)
第 411 條
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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