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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410 條
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,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。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,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。 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,應於十日內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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