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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)
第 403 條
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,除有特別規定外,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
院。
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,亦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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