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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302 條
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: 一、曾經判決確定者。 二、時效已完成者。 三、曾經大赦者。 四、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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