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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237 條
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
之。
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,其一人遲誤期間者,其效力不及於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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