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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182 條
證人為醫師、藥師、心理師、助產士、宗教師、律師、辯護人、公證人、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,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 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,除經本人允許者外,得拒絕證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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