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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179 條
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,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
,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。
前項允許,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,不得拒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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