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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)
第 167-7 條
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、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之規
定,於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詢問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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