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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96 條
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、事務所及營業所者,法院應依被告聲請,以裁定
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;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,亦
同。
前項規定,如原告請求中,被告無爭執之部分,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
,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,不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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