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,提出費用 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嗣後 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