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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9 條
參加,應提出參加書狀,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。                  
參加書狀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、本訴訟及當事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、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三、參加訴訟之陳述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法院應將參加書狀,送達於兩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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