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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567 條
公示催告程序,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,法院應依 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。 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,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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